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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驗證機構應維持足夠資源及執行能力,以有效辦理相關受託事項,並不得將受託事項轉包。
驗證機構經標準檢驗局同意者,得將受託事項之非主要部分分包其他機關(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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