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0條 法規: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二章 商品驗證業務委託 第10條 驗證機構辦理商品驗證業務時,應以驗證機構之名義為之。驗證機構辦理前項業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或為差別待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