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4條 法規: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驗證機構(以下簡稱驗證機構),指受委託辦理商品驗證業務之機構。商品驗證業務之委託,其驗證類別及項目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之。本辦法所稱商品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指受委託辦理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之機構。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之委託,其檢驗商品、期間及工作內容,由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之。 本條定義的名詞 商品驗證機構 商品檢驗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