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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5條申請成為驗證機構者(以下簡稱驗證機構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一、我國之行政機關(構)、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公益…
- 第6條驗證機構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每一商品驗證項目應置一名以上之專業且專職之驗證人員;驗證人員應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
- 第7條具備前二條資格及條件之驗證機構申請人,得檢附下列文件,向標準檢驗局辦理:一、擬申請之商品驗證類別及項目。二、符合第五條資…
- 第8條前條驗證機構申請人經書面審查符合者,由標準檢驗局執行實地查核。驗證機構申請人經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符合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
- 第9條前條審核結果不符合者,驗證機構申請人得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申請複審;複審仍不符合者,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後,始…
- 第10條驗證機構辦理商品驗證業務時,應以驗證機構之名義為之。驗證機構辦理前項業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或為差別待遇。
- 第12條驗證機構應維持足夠資源及執行能力,以有效辦理相關受託事項,並不得將受託事項轉包。驗證機構經標準檢驗局同意者,得將受託事項…
- 第13條驗證機構於情況特殊時,得執行監督試驗或臨場試驗。前項監督試驗或臨場試驗,驗證機構應訂定作業程序並報經標準檢驗局核准。
- 第14條驗證機構應妥善保存相關文件;各類文件之保存期限,依委託業務性質,由標準檢驗局另定之。過期文件,應報請標準檢驗局核定後始得…
- 第15條驗證機構申請增列驗證類別、項目或其他事項變更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標準檢驗局申請變更。驗證機構經認證基金會減列認證…
- 第16條驗證機構之驗證人員異動時,應於異動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異動人員資料,報請標準檢驗局備查。
- 第17條驗證機構遷移地址,應檢附相關文件向標準檢驗局申請;未經標準檢驗局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符合規定前,不得執行委託辦理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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