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21條 法規: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四章 商品檢驗相關機構檢驗規費 第21條 認可品質管理驗證機構、認可工廠檢查機構及認可再生能源憑證發電設備查驗機構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一、審查費:申請認可、延展或增列認可範圍,每件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二、評鑑費:查核作業,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三、證照費:證書之核發,每份新臺幣二千元;證書之補發或換發,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