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4條 法規: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二章 商品驗證業務委託 第14條 驗證機構應妥善保存相關文件;各類文件之保存期限,依委託業務性質,由標準檢驗局另定之。過期文件,應報請標準檢驗局核定後始得銷毀;銷毀文件應保留銷毀紀錄。驗證機構應於委託關係消滅後七日內,將所有驗證案件相關之完整資料移交標準檢驗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