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8條 法規: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二章 商品驗證業務委託 第18條 標準檢驗局對驗證機構每年至少應查核一次,並得進行不定期查核。前項查核,驗證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