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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驗證機構未續行簽訂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者,於契約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不得受理驗證案件;前已受理之驗證案件,應於契約期間屆滿前辦理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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