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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 37 頁- 行政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檢定費。二、鑑定費。三、認證費。四、評鑑費。五、校正費。六、證照費。七、許可費。八、考試報名費。九、校驗費。十、驗證費。前項各款度量衡規費以新臺幣元計收,應繳總額尾數未滿一元者,不予計收。
- 行政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第30條 依本法規定申請核發各項執照或證書之證照費,除計量技術人員考試證書之證照費每份新臺幣五百元外,其餘每份新臺幣一千元;其補發、換發及合格印證之補發、換發者,亦同。執行前項合格印證之補發、換發,需派員至度量衡器放(設)置地點時…
- 行政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第12條 …前二項規定繳還商品檢驗標識,於一年內得申請退還商品檢驗標識之證照費。
- 行政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4條 …,除水量計外,申請人應依不同型式分別填具申請書,連同認證費、證照費、測試樣品、測試報告、外觀照片、聲明書及相關技術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型式認證、系列認證或核准。但系列認證或核准不需測試者,免檢附測試報告。前項測試報…
- 行政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5條 …水量計型式認證申請人應依不同型式分別填具申請書,連同認證費、證照費、測試樣品、材質測試報告、外觀照片、聲明書及相關技術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型式認證、系列認證或核准。前項材質測試報告之取得,應由申請人向我國簽署國際實…
- 行政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5-1條 繼受度量衡器型式認證認可,繼受人應填具申請書,連同證照費、繼受之原型式認證認可證書正本、聲明書、封印清冊及繼受證明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認可後,原申請人取得之認可,僅得由一繼受人繼受。同一度量衡器…
- 行政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7條 …查不符者,得限期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並退回其證照費。前項補正應於三十日內為之;必要時,度量衡專責機關得酌予延長。
- 行政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9條 …;屆滿六個月前,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得填具申請書,連同認證費及證照費,並檢附相關資料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延展,經審查符合者,換發認可證書。前項換發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自原認可證書屆滿次日起算十年。但未於屆滿六個月前申請,且…
- 行政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11條 …人因遷移地址或變更組織時,應填具申請書,連同原認可證書正本及證照費,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換發。
- 行政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18條 …證認可證書遺失或毀損者,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得填具申請書,連同證照費,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 行政實施管理及檢驗制度認可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第4條 …應另檢附由當地國主管機關或標準檢驗局認定機構推薦所出具之相關證照或文件,並經標準檢驗局同意者。
- 行政實施管理及檢驗制度認可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第9條 …化其查驗程序;必要時,並得請報驗義務人提供第四條第二項之相關證照或文件,以供查核。
- 行政實施管理及檢驗制度認可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第10條 …。三、經限期提供當地國主管機關或標準檢驗局認定機構推薦之相關證照或文件,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提供或屆期仍未提供者。四、因檢驗標準變更,商品未於標準檢驗局指定日期後依新標準改正者。五、以未取得管理及檢驗制度認可之商品、他廠之商…
- 行政實施管理及檢驗制度認可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第12條 …制度認可者。二、商品經公告廢止管理及檢驗制度認可者。三、相關證照或文件經當地國主管機關或標準檢驗局認定機構撤銷、註銷或廢止者。四、管理及檢驗制度商品因瑕疵造成消費者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者。五、其他重大違規或虛偽不實情形…
- 行政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第8條 …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後,應於六個月內依有關法令規定,辦妥各項證照,並開始營業。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六個月。
- 行政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第9條 漁船加油站之經營,以供售領有漁業證照及配(購)油手冊之船舶、舢舨、漁筏、漁業巡護船、漁業試驗船及漁業訓練船之船用燃料及附屬潤滑油脂為主,並以兼供經營娛樂漁業漁船、遊樂船舶及其他經漁港或遊艇港管理機關核准入港之船用燃料為限…
- 行政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第10條 漁船加油站為領有漁業證照及配(購)油手冊之船舶等配售船用燃料時,應依漁船油核配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7條 …營加氣站業務者取得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後,應依有關法令辦妥營業證照,並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但未能於規定期限內開始營業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六個月。
- 行政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第25條 加油站設置完成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應依有關法令辦妥營業證照,始得開始營業。加油站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但未能於規定期限內開始營業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延展…
- 行政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包括審查費及證照費。前項規費之收取金額以新臺幣計算。
- 行政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申請設立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五十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石油煉製業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申請蒸餾、精煉或摻配設備之擴建或改建並換發經營許可執照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十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
- 行政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申請設立石油輸入業經營許可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十五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
- 行政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7條 …請經營石油輸出或汽、柴油批發業務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一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
- 行政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9條 …申請設立加油(氣)站或漁船加油站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三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申請於航空站、商港、工業專用港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三萬元。
- 行政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11條 申請變更證照登記事項者,除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外,每件應繳納審查費及證照費各二千元。申請變更加油(氣)站或漁船加油站執照登記事項負責人欄,屬同一營業主體且超過二件者,其審查費以二件計收。申請換發或補發證照者,除本標準另有規定…
- 行政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13條 第三條至前條申請案件,審查費應於申請人遞件時隨文繳納;證照費應於核發證照時繳納。依前項提出申請案件於繳納審查費後,因申請程序不符或逾期未補齊證件,經主管機關不予受理時,退還已繳審查費。
- 行政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14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證照費: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公司所在地變動而申請換發證照者。二、主管機關指定換發證照者。
- 行政漁船用引擎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試。前項抽查測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漁業主管機關於漁業證照核發前為之。
- 行政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6條 …照者,應繳納下列規費:一、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三萬五千元。二、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 行政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7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換發供氣營業執照者,每件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但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公司所在地變動而申請換發者,免繳證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