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法規: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第3條 申請設立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五十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石油煉製業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申請蒸餾、精煉或摻配設備之擴建或改建並換發經營許可執照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十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