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1條 經型式認證認可之度量衡器,其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因遷移地址或變更組織時,應填具申請書,連同原認可證書正本及證照費,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換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