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7條 法規: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7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換發供氣營業執照者,每件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但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公司所在地變動而申請換發者,免繳證照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