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第30條 法規: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六章 其他度量衡規費 第30條 依本法規定申請核發各項執照或證書之證照費,除計量技術人員考試證書之證照費每份新臺幣五百元外,其餘每份新臺幣一千元;其補發、換發及合格印證之補發、換發者,亦同。執行前項合格印證之補發、換發,需派員至度量衡器放(設)置地點時,每處加收臨場換(補)證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