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14條 法規: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第14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證照費: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公司所在地變動而申請換發證照者。二、主管機關指定換發證照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