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13條 法規: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第13條 第三條至前條申請案件,審查費應於申請人遞件時隨文繳納;證照費應於核發證照時繳納。依前項提出申請案件於繳納審查費後,因申請程序不符或逾期未補齊證件,經主管機關不予受理時,退還已繳審查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