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12條 法規: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12條 法院於進行前四條之程序前,認有必要時,應先說明宣誓之意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