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18條 法規: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18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未宣誓者,不得執行職務。法院於審判程序中,發現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未依本辦法規定完成宣誓者,應即補行宣誓程序。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拒絕宣誓者,應由審判長曉諭依法宣誓之義務及違反之效果後,命其宣誓;仍拒絕宣誓者,應於踐行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程序後,予以解任,並得視其情節科處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