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15條 法規: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15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宣讀誓詞完畢後,得由審判長、法官或其他經法院指定之人授予徽章、服務證、擔任國民法官之證書或其他象徵執行國民法官職務之物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