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11條 法規: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11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因聽覺或語言障礙而無法朗讀誓詞者,得命其閱讀誓詞或以臺灣手語、文字陳述,以代朗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