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14條 法規: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14條 誓詞應由宣誓人於簽名欄位簽名或捺印後,交由法院彌封簽名欄位,並於宣誓完畢後,交法院存查。宣誓人以文字陳述者,該文字陳述應併同誓詞存查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