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10條 法規: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10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不諳宣誓程序或閱讀有困難者,監誓人得指定書記官或其他適當之人領讀誓詞。領讀誓詞時,應注意以合宜之語速、適中之音量及清晰之字句,使宣誓人理解誓詞之意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