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6條 法規: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6條 宣誓之監誓人為審判長或其指定之合議庭法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