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8條 法規: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8條 宣誓應莊重為之,由宣誓人肅立舉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詞。但因行動不便而無法肅立或舉右手完成宣誓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