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第25條 法規: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25條 復審事件無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經審議結果,其復審理由雖非可取,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行政處分確屬違法或顯然不當者,仍應以復審為有理由。原處分機關答辯欠詳或逾期不答辯者,權保會得依職權調查事實逕為決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