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第19條 法規: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19條 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製作之言詞辯論筆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言詞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二、出席委員及書記官姓名。三、復審事由。四、到場之復審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輔佐人、原處分機關人員或其他經通知到場人員之姓名。五、言詞辯論進行之要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