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第14條 法規: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14條 復審人未受合法通知或因不可抗力事由,致未於指定期日到場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者,得於審議會審議決定前,敘明理由申請續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