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第16條 法規: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16條 到場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之人員,未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查驗者,主席得不准其進入會場。到場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之人員進入會場後,不得錄音、錄影或攝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