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第3條 法規: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3條 依本法提起復審者,應繕具本法第十六條所定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權保會提起復審。權保會認為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以書面通知復審人於文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補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