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保會對復審人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請求自行負擔費用實施檢驗、勘驗或鑑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拒絕,並於決定理由中指明:
一、請求檢驗、勘驗或鑑定事項非屬專門性或技術性。
二、相同事項於另案已實施檢驗、勘驗或鑑定,復審人未提出新事實或新理由。
三、原處分機關已實施檢驗、勘驗或鑑定,復審人未提出新事實或新理由。
四、請求檢驗、勘驗或鑑定事項與復審標的無關或顯無必要。
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第22條
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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