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會審議時,先由承辦之專任權保委員說明爭點及處理意見,再由其他委員表示意見及討論,並以表決方式為第十條第二項之決定。
審議會審議過程及個別權保委員意見,均應對外嚴守秘密。
審議會表決結果應載明於審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