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第26條 法規: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26條 審議會審議時,先由承辦之專任權保委員說明爭點及處理意見,再由其他委員表示意見及討論,並以表決方式為第十條第二項之決定。審議會審議過程及個別權保委員意見,均應對外嚴守秘密。審議會表決結果應載明於審議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