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第21條 法規: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21條 權保會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實施檢驗、勘驗或鑑定之結果,除復審人曾到場陳述意見或參加言詞辯論已知悉者外,非以書面通知其於一定期限內表示意見,不得採為對復審人不利之復審決定之基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