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委員會審議時,應通知被付懲戒人到場陳述意見;必要時,被付懲戒人得會同代理人一人至三人共同到場。
被付懲戒人未依通知所定期日到場陳述意見者,審議程序不受影響。
前項人員到會陳述之意見應列入會議紀錄,並於陳述後先行退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