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9條 法規: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9條 懲戒委員會審議時,應通知被付懲戒人到場陳述意見;必要時,被付懲戒人得會同代理人一人至三人共同到場。被付懲戒人未依通知所定期日到場陳述意見者,審議程序不受影響。前項人員到會陳述之意見應列入會議紀錄,並於陳述後先行退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