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4條 法規: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4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懲戒委員會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不予受理:一、非屬懲戒委員會之權限。二、非由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主管機關、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報請處理,或利害關係人報請核轉處理。三、未列舉被付懲戒人違失事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