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3條 法規: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3條 懲戒委員會應自受理懲戒案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決議;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並不得逾三個月。但依第四條規定命補正期間,不予計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