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1條 法規: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1條 同一事件,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者,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決議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懲戒程序;刑事偵查或審判程序於懲戒程序中開始者,亦同。前項決議,應通知被付懲戒人、其所屬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及報請懲戒單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