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2條 法規: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2條 被付懲戒人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免刑之宣告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