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6條 法規: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6條 懲戒委員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