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3條 法規: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3條 懲戒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與幹事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其所屬人員派兼之,辦理懲戒案件登記、統計及其他日常會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