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7條 法規: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7條 懲戒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中法學專家應至少一人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