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29條 法規: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三章 檢審程序 第29條 高級海上捕獲法庭接受上訴書後,除其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予以駁回外,如係檢察官上訴,應將上訴書副本送達於申訴人;如係申訴人上訴,應將上訴書副本送達於檢察官。前項送達之上訴書副本,限於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提出答辯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