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25條 法規: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三章 檢審程序 第25條 檢察官或申訴人不服初級海上捕獲法庭之判決時。得於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上訴書於原初級海上捕獲法庭。前項上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上訴人及其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國籍、住所、年齡、職業。二、原初級海上捕獲法庭之判決。三、不服之理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