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20條 法規: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三章 檢審程序 第20條 捕獲事件之關係人,得由公告之翌日起,限於三十日內提出申訴書,並附證據文書於原法庭。申訴書應載明左列事項: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國籍、住所、年齡、職業。二、申訴之要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