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14條 法規: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三章 檢審程序 第14條 初級海上捕獲法庭主任檢察官接受捕獲船舶或其他記事錄時,應指派檢察官一人主持接收事宜。檢察官接受捕獲船舶時,應親至該船上檢查關於提供一切文件及裝運貨物,並會同該船長製成詳細物件目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