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30條 法規: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三章 檢審程序 第30條 檢察官及申訴人得捨棄其上訴權。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