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35條 法規: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三章 檢審程序 第35條 高級海上捕獲法庭之判決,不經言詞審問為之。但認有必要時,得為言詞審問。前項言詞審問之事件,得以審判官一人為受命審判官,調查上訴及答辯之要旨,製作報告書。審判日期,應於受命審判官朗讀報告書後,先由檢察官或代理人陳述上訴之意旨,再行辯論。第一項判決,應送達於原審初級海上捕獲法庭檢察官,並送副本於申訴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