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37條 法規: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三章 檢審程序 第37條 初級海上捕獲法庭在檢審期間,關於被捕獲船舶及貨物之保管,應委託海軍機關為之。前項保管規則,由海軍總司令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