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2條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
- 第33條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 第34條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對於原審判決事實、證據認為必要時,得自行調查,或發交初級海上捕獲法庭重行調查。
- 第35條高級海上捕獲法庭之判決,不經言詞審問為之。但認有必要時,得為言詞審問。前項言詞審問之事件,得以審判官一人為受命審判官,調…
- 第36條判決確定後,應將判決要旨登載於政府公報。
- 第37條初級海上捕獲法庭在檢審期間,關於被捕獲船舶及貨物之保管,應委託海軍機關為之。前項保管規則,由海軍總司令部定之。
- 第39條執行裁判,由為裁判之海上捕獲法庭檢察官指揮之。檢察官關於判決之執行,得請海軍及警察機關協助之。
- 第40條檢審程序細則,由海上捕獲法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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