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油輸送、海洋棄置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模者,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提出之緊急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警報、通報方式。
二、操作異常、故障及意外事故排除方法。
三、污染物清理及減輕危害之方法。
四、須停止操作、棄置、減產之情形。
五、應變所需之器材、設備。
六、參與應變人員之任務編組及其訓練規定。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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