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各級主管機關海域水質監測結果,得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採行下列限制海域使用之管制措施:一、暫停該海域全部或一部分之使用。二、限制使用之期間。三、限制使用之範圍。四、變更或減少海域使用之用途。五、其他為防止、排除或減輕海洋環境惡化之限制、變更海域使用條件之暫時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