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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法所稱執行機關,指海岸巡防機關。
本法第六條所稱協助執行機關,指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協助辦理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之軍事、海關或其他機關。
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得視海洋污染防治需要,共同或分別與協助執行機關組成聯合稽查小組,執行海洋污染事項之檢查、鑑定或取締、蒐證等。
執行機關或協助執行機關依本法執行取締、蒐證海洋污染事項,應分別送請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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